梁漱溟拍案而起:作不到也得作。
这个原则构成了人类智识生活与社会生活稳定性的基础,它可以证立同样的东西必须经常同样对待这一形式正义规则。[2]孙光宁著:《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71 页。
一切价值观都是相对的、平等的。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行政决定大范围的不可接受或难以接受?当然原因是很多的,诸如民众的守法意识淡薄,违法行政、执法手段粗暴,执法不公等等。尤为致命的是,如果可接受性理解为是一种纯粹主观性的的存在,那么我们全部的法律上的追求可能只是一种水中捞月式的努力,我们所追求的不过是变动不居的流动的舆论碎片:我们努力的去抓住他,可是它并不凝聚、碎片化的漂浮在大众意识流的表层,这无疑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场景。第二,缺乏合理性的脱节性恶法。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正义,这种正义是指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利益和负担能公平地分派,每一个参与者都各得其所。
可是当199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水资源保护法》后,水利部门则又据此将矿泉水的开发纳入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范畴,进行费用征管,这样,矿泉水的开发利用就出现了两个主管部门、两家收费单位。[8]可是,现实的问题是如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成了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发展很难迈过去的一个隐形的门槛。[28] 参见李林:《最高国务会议组织结构及其功能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1期。
事实上,美国宪法中在第二条第三款中也规定了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有关国情的报告,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制宪者关于最高国务会议的初衷是由国家主席召集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少数人举行的讨论国家重大问题的会议。打个比方,一件事情来了,如果主席与少奇或者总理有不同意见,我很自然地就赞成主席的意见[16]。
[31] 1982年宪法修改罕见地没有以上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作为修改基础,而是直接以1954年宪法文本作为修改基础,这是对传统宪法修改理论的一次颇为重大的创新。三个条文表面看起来似乎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但是实际上都非常的特别。
为什么说宪法草案初稿对于观察国家主席制度的形成尤为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个初稿反映了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领导人对于国家主席这一新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元首制度的认识和思考,而又由于初稿尚未经过长期间的反复讨论而被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更容易观察到国家主席这一制度设计的初始形态。现行1982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政治实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我们观察和体会这种变化的时候,如果可以联想到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中由毛泽东本人亲自设计的国家主席制度的雏形,就可以加深对这一中国特色的国家元首制度的理解。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时才重新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制度。这样规定也更加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制度的宪法体制。
这种不吻合的状态由于国家主席任期的固定以及五年计划的连续性,而难以得到有效的纠正,一直到目前两者也还是不能实现同步。在这种局势下,如果不能立即确立国家主席的人选,就会出现政治上混乱的局面。当然,在毛泽东主导中苏关系的时代,能够拥有任免驻外全权代表的权力也是非常必要的。笔者完全同意许崇德教授的这一观点,虽然只是以插话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毛泽东关于宪法初稿草案的解释说明。
通过规划机制,各个层级不同领域的政策主体相互链接成为一个庞大的网络,输出不计其数的政策文本,引导或干预经济主体的活动,塑造或制约各级政府的行为。事实上,全国武装力量的统率者始终是毛泽东。
从一些个人特点上,毛泽东一贯的领导风格是在重大决策之前非常重视并善于宣讲自己的或党的观点主张,争取获得更多有益的意见,或者得到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13]。[8] 参见韩博天、奥利佛·麦尔敦:《规划:中国政策过程的核心机制》,《开放时代》2013年第6期。
那么宪法草案初稿是如何确定35岁这个标准的呢?根据曾经参加制宪的董成美教授的回忆,大致的情况是这样的:关于国家主席需要多大年龄才能担任的问题,当时在北戴河田家英同志让我打电话请示毛主席,毛主席指示说,你们查一下资产阶级国家元首是多大年龄才能担任的。后来的历史表明,国防委员会主席并不是一个具有实权的职位,刘少奇在1959年当选国家主席以后同时也担任了国防委员会主席,但并没有能够统率武装力量。毛泽东自从1937年以来,一直担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统率武装力量,这也体现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二)内容上的变化 1. 任期的改变 在宪法草案初稿中,全国人大和国家主席的任期是不一致的,前者是四年而后者是五年,这种任期上的区别在国家机构都由全国人大产生的制度下,明显是存在问题的,因此1954年宪法将国家主席的任期改为了四年,以与全国人大的任期保持同步。1956年的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而这个期限与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全国人大的任期也不吻合,这样一种党代会与全国人大的任期不能同步的情况直到1982年宪法和十二大党章通过时才得到了改变,而从1954年到1982年近三十年间的错位既表明一个年轻的执政党在治国理政经验上的不成熟,也表征了该时期党政关系的不协调状态。1954年宪法制定的时候,驻苏联的全权代表是张闻天,其当时也是中共中央的13个政治局委员之一。
在连任期满后,必须经过七年,使得重新当选。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由毛泽东在一段相对稳定的长时期内担任国家主席职务,可以保持国家和军队领导的稳定。草案初稿基本上可以反映毛泽东对于国家主席制度的预期,也是毛泽东在1954年制宪的时候已经行使的权力和想要行使的权力之叠加,对于研究以后国家主席制度的演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比如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的权力过大,则容易专制独裁。而这种观点、态度、政策往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点、态度、政策。
总统的权力来自于其个人对周围人的政治影响力而不是宪法上的那些笼统的规定。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来说,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工作、任免重要官员、调整国家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组成。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权力的取消则关乎我国军事领导体制的改变。那么在1954年制宪的时候,国家主席这一职位最初的形态是什么?当初起草宪法的时候,对这一职位有什么样的考虑,之后又有什么样的变化,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观察和理解当下国家主席制度来说相当重要。
[10] 参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77-182页。[29] See Youngstown Sheet Tube Co. v. Sawyer, 343 U.S. 579(1952), Justice Jacksons concurring opinion. [30]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于《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第185页。
另外,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总统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宪法草案初稿中的国家主席制度由于是毛泽东亲自设计的,因而更加具有特殊性。
典型如法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五、结语 在我国,国家主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理论和实践都证明,该制度的运行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在1954年宪法中,由于文本结构的变化,国家主席看上去似乎更像一个虚位元首了。毛泽东在其他批语中的用词有此句好,宜采纳不甚妥?宜单列一条较妥此条似应移至总纲不写为好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不难看出,上述的这些语气都是带有商量性质的,但是只有对于国家副主席的一条批语中用了必须一词,可见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非常确定的。[17] 此项权力并未为后来正式颁行的五四宪法所采纳,以后中国颁布的多部宪法也未引入此项制度设计。
在我国当时的政治体制下,如果国家主席的建议被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否决将是不可想象的,将会导致整个宪法体制出现危机。说错,就错,人人都以毛主席的是非为是非[15]。
为什么说制宪者应该注意到任期届数的问题,因为不管是中共以往与国民党在协商立宪时的斗争经验,抑或是参考外国的宪法对于国家元首的任职届数的规定,这种重大问题都是不应该忽视的。另外按照执政党的干部管理体制,省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事实上也由党中央提请任免。
在主席缺位的三个月内,再由全国人大选举一次,似无太大必要。中国有着历史形成的特殊政治体制和政治权力框架,但在全球化时代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大国为了顺畅地开展国际交往,又必须使用国际社会可理解性接受的政治、法律语言。